給付合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12號
SCDV,111,補,1112,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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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徐紫涵

被 告 何福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壹仟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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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