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1年度,443號
SCDV,111,竹簡,443,2022113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443號
原 告 林榆涵
被 告 何玉云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鄧初音
被 告 彭清波

左舜文
張錦基

劉秉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