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443號原 告 林榆涵 被 告 何玉云 兼 訴 訟代 理 人 鄧初音 被 告 彭清波 左舜文 張錦基 劉秉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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