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846號
SCDV,111,票,846,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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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林文漢
相 對 人 李博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 ,合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1年度票字第00084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10年5月31日 500,000元 110年6月20日 110年6月21日 783885 002 111年3月2日 30,000元 111年4月10日 111年4月11日 SR641630 003 111年1月27日 20,000元 111年2月28日 111年3月1日 SR641629 004 110年5月31日 600,000元 110年7月31日 110年8月1日 783886 005 110年9月17日 35,000元 110年10月31日 110年11月1日 SR641628 006 110年3月25日 200,000元 111年4月25日 111年4月26日 SR641632 007 110年7月25日 50,000元 110年8月15日 110年8月16日 SR641626 008 111年3月20日 100,000元 111年3月25日 111年3月26日 SR641631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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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