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49號
SCDV,111,消債清,49,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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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正德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13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有聲請人111年10月6日 聲請狀、本院111年10月11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 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1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於109年為何有財產交易所得328,262元、 租賃所得30,000元?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 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 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聲請人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 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 含解約金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或退休金,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即109年10月迄今 )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各為多少?並提出111年4至10月之薪資明細表及 在職證明書。
九、承上,如目前無業,請說明自何時開始無工作?目前未工作 之事由?並提出無法工作之相關證明。
十、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若有,每月扶養費或 資助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十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十二、請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及發生之原因。
十三、請陳報繫屬中之民刑事訴訟、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 號、聲請人因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涉訟之民刑事判決,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判決或公文 )。
十四、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 序仍應補正。  
十五、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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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