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30號
SCDV,111,消債清,30,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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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洪立宸


代 理 人 賴郁樺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3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元大銀行111年8月8日陳 報狀、聲請人111年8月15日陳報狀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 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明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陳報最高學歷為何?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戶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六、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 ?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 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 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109年8月至111年8月間) 及「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 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 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並提出 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表、在職證明書。如有其他兼職收入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九、承上,聲請人如為臨時工,仍應釋明每月工作日數、每日薪 資、每月收入分別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身心障礙證明,如有,請提出身心障 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十一、聲請人陳報每月收入約10,250元,每月支出為24,076元, 其中差額達約13,826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是如何負擔? 請勿僅以撙節開支為由,應詳細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之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請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 ?如為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四、請說明及提出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與銀行前置協商成立時點?還款方案為何?有無依 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前置協商之協議書及 還款相關證明文件,如前置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 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㈡、請說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原因,



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身心障礙證 明、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或調解時 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等)。
十五、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 序仍應補正。
十六、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 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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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