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廷鳳
代 理 人 余嘉勳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5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有聲請人111年6月20日 聲請狀、第一銀行111年6月20日陳報狀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 ,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明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依聲請人調解程序陳報之債 權人3人、債務人1人,再加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之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連同聲請人 ,合計6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陳報最高學歷為何?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五、請說明聲請人109、110年度為何有股利所得?國泰世華銀行 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利息所得、財產交易所得分別為何?聲 請人是否有基金、股票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財產未記載於財 產目錄中?聲請人持有之基金、股票或類似之有價證券之財 產價值為何?並提出上開財產價值證明到院。
六、請提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 ?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存款數額為何?並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請陳報聲請人及母親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 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 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九、請依上述五至八,重新補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 目錄」到院。
十、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全 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受扶養親屬( 母親)。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如有受領各類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 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每月實際支出母親扶養費用數額?共 同扶養人分擔比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 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母親之最新國稅局財產總 歸屬資料清單。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109年6月至目前為止,任職工作之地點及內 容,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並提出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表及獎金明
細表。
十四、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 請人尚欠國泰世華銀行債務,惟聲請人未將之記載於債權 人清冊,請確認是否有積欠該筆債務?如有,請提出更正 後之債權人清冊。
十五、請提出與國泰人壽之借貸契約、新竹縣○○鎮○○街00號之1 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並說明上開房地現值 為何?並提出文件以資佐證。
十六、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 序仍應補正。
十七、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 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