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陳柏林即社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新城國度使命
教會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莊美珍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新城國度使命教會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㈠了結現務、㈡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㈢分派盈餘或虧損、㈣分派賸餘財產。又依同法第 92條、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 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 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次按公司法所定清 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 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 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 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向法院聲報 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 實質上之確定力,且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 ,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88 號裁定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前曾向本院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業經本院以 111年度法字第36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現已踐行3次公告 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程序,亦有太平洋日報公告附於上開卷 內可參,並檢附清算期間收支決算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 表、基金收支表、監察人審查報告、臨時會員大會議程記錄 及簽到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函覆無欠稅等相關表 冊及證明文件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形式上已合於前揭法律 規定,且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 ,足見聲請人業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完畢,應准予備查。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