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61號
SCDV,111,法,61,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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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黃淑文即財團法人新竹市立育賢國民中學教育發展
基金會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沈怡均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竹市立育賢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 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又依 同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 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 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次按,公司 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 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 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向 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 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且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 是否消滅,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 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見)。又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 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 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2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前以書狀向本院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由本院准予 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法字第23號聲 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業已進行3次公告催告 債權人申報債權程序,並檢附董事會議紀錄、清算期間決算 表、國稅局函覆無欠稅證明等文件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形 式上已合於前揭法律規定,且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相對人 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足見聲請人業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完 畢,應准予備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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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