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小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梁偉琪
被上訴人 呂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
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11年度竹小字第209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 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 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 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 違背法令,係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所定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判 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是當事人以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 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 該法則之旨趣;其為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證據法則,亦應 具體揭示該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證據法則(最高法院71年 台上字第314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規定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 ,故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不得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 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理由,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 。是以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 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 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如上訴人提起上訴,形式上已具 體指摘原審判決理由有違背法令之情事,其上訴即應認為合 法。惟按小額訴訟之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 回之判決;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 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 用第449條第1項、第436條之29第2款亦定有明文。本件上訴
人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7日收受本院111年度竹小字第20 9號民事判決,於111年7月27日提起上訴,其中主張原審判 決未計算折舊錯誤之違背法令,程序上已合法。至於上訴人 其餘上訴主張關於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 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 理由等情形,則不合法,先予敘明。
二、上訴人上訴理由略以:
系爭房屋為14年老屋,全室油漆費用應扣除天花板及考量折 舊。欄杆油漆粉刷,應考量折舊,鐵門補漆應折舊,沙發過 大以致損傷大門,應予斟酌。書桌、櫃體發霉不應歸咎上訴 人,且已使用超過10年,超過耐用年數。沙發使用3年7個月 ,超過耐用年數,不應歸咎上訴人。廚房檯面染色為正常使 用之消耗,不應歸咎上訴人,原判決認無法折舊並不合理。 針對爭執項目之責任歸屬、前因後果,請法官重新審理,且 損害賠償之計算,應考量耐用年數,換算後予以折舊,作為 賠償金額之認定。上訴聲明:就原判決之㈡1,2.3.4.6.論述 (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5)請求重新審判。
三、被上訴人答辯略以:
上訴人長達26個月放任冷氣漏水,書桌、櫃體、木底板、牆 面、天花板因長時間積水發生潮霉,未反應給被上訴人叫修 。廚房檯面若未污損可保數十年正常使用,無須折舊,被上 訴人同意更換沙發,若舊沙發處理有困難,可聯繫被上訴人 處理,上訴人所提書桌櫃體未符原材質,價格也要23,450元 至33,000元。
四、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 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 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 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 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工資可如數請求,修理 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77年 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 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意見參照)。參酌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最高法院77年5月19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是所謂「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如係以新品換舊品,應 予折舊。關於上訴人主張計算折舊部分,依原審判決附表第 1、2項油漆,非屬零件費用,應以實際支出金額計算損害,
原審就此油漆部分未予折舊,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理由不備 之違背法令情事。至於原審判決附表第3項書桌、櫃體發霉 拆除重製、第4項新購沙發、第5項廚房人造檯面替換,關於 零件(材料)部分應計算折舊。參酌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所列沙 發椅最低使用年限為5年。人造檯面、木作,屬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房屋附屬設備」之其他設備,耐用年數為10年, 參酌系爭房屋屋齡14年,以此為原審判決附表第3項至第5項 之已使用年數,原審判決附表第3項書桌、櫃體發霉拆除重 製零件金額52,800元(原審卷估價單第333頁第3、4項為零件 金額,其餘則為工資金額57,240元)、第4項新購沙發12,500 元(原審卷第339頁)、第5項廚房人造檯面14,380元(原審 卷第343頁),因未分列工資、零件金額,暫以有利上訴人 之計算方式,認均係零件金額計算折舊,以上均依定率遞減 法計算折舊,經計算折舊金額為7,891元【計算方式詳如附 表一及附表二,(1,200+6,691=7,891元)】,以上零件(材 料)折舊金額,加計工資金額57,240元,再加計原審判決附 表第1、2項油漆費用共計82,266元(14,175+3,360+7,891+5 7,240=82,666元),縱未計算工資金額57,240元,亦為25,4 26元,已超過23,000元(上訴人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 依上訴人提出報價方案,僅就書桌體重新製作估價、清運費 用即高於23,000元(見上訴人111年7月26日訴狀),是以原 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就關於折舊計算部分,依其理由雖 有部分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以上訴為無理 由。
五、又觀諸上訴人之其餘上訴理由及內容,核屬係對原審判決所 為系爭房屋於上訴人承租期間,造成屋況毀損、污損之責任 歸屬等事實認定之職權行使為指摘,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之 法律適用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原審就上訴人承租期間造成系 爭房屋屋況毀損、污損之責任歸屬,及上訴人是否得向被上 訴人請求返還押租金等情,業已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 之結果,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理由中詳予論述。上訴 人所指均顯為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究非法 律適用問題,就此上訴人並無提及原審判決有何民事訴訟法 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之當然違背法令情形及其具體內容, 或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復 無指明所違背之法規、法則、司法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且 就整體訴訟資料亦無從認定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難認已於上訴狀內依法表明原審判決如何具體違背法令,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之規定尚 有未符,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依上訴意旨足認其上訴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9第2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七、本件為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應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 ,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併予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9第2款、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9條、第78條、第436條之 32第1項、第436條之19,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一(沙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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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2,500×0.369=4,613第1年折舊後價值 12,500-4,613=7,887第2年折舊值 7,887×0.369=2,910第2年折舊後價值 7,887-2,910=4,977第3年折舊值 4,977×0.369=1,837第3年折舊後價值 4,977-1,837=3,140第4年折舊值 3,140×0.369=1,159第4年折舊後價值 3,140-1,159=1,981第5年折舊值 1,981×0.369=731第5年折舊後價值 1,981-731=1,250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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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7,180×0.206=13,839第1年折舊後價值 67,180-13,839=53,341第2年折舊值 53,341×0.206=10,988第2年折舊後價值 53,341-10,988=42,353
第3年折舊值 42,353×0.206=8,725第3年折舊後價值 42,353-8,725=33,628第4年折舊值 33,628×0.206=6,927第4年折舊後價值 33,628-6,927=26,701第5年折舊值 26,701×0.206=5,500第5年折舊後價值 26,701-5,500=21,201第6年折舊值 21,201×0.206=4,367第6年折舊後價值 21,201-4,367=16,834第7年折舊值 16,834×0.206=3,468第7年折舊後價值 16,834-3,468=13,366第8年折舊值 13,366×0.206=2,753第8年折舊後價值 13,366-2,753=10,613第9年折舊值 10,613×0.206=2,186第9年折舊後價值 10,613-2,186=8,427第10年折舊值 8,427×0.206=1,736第10年折舊後價值 8,427-1,736=6,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