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9號
SCDV,111,家繼簡,9,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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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
原 告 刁紈容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被 告 韓家樺

刁君豪


刁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刁偉豪


刁婕瀅


刁冠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
度家調字第488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11年10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被繼承人刁德昌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6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刁 德昌之遺產,經本院定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行言詞辯論程 序,被告韓家樺、刁君豪、刁嬋(下稱被告韓家樺等3人)共 同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且當庭為答辯聲明及理由,並就遺 產分割方法為實質答辯,揆諸前開說明,被告韓家樺等3人



既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是原告於此之後撤回其訴,即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被告韓家樺等3人之同 意,始生撤回之效力。本件原告固當庭以言詞為撤回之意思 表示,惟已據被告韓家樺等3人之訴訟代理人當庭表示不同 意原告撤回,則原告所為訴之撤回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自不生撤回起訴之效 力,故本件仍應由本院審理裁判,合先敘明。
二、被告刁偉豪刁婕瀅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被告韓家樺等3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刁德昌於109年8月11日死亡,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未予分割,其繼承人為配偶即被告韓家 樺、子女即原告刁紈容、被告刁偉豪刁婕瀅刁冠中、刁 君豪、刁嬋等共7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而被繼承 人刁德昌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因法令限制不許分割 情事,亦無因使用目的有不能分割情形,兩造復未訂有不分 割之協議,惟因兩造間就上開遺產遲遲無法達成分割協議, 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刁德昌之遺產。 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刁德昌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7分之1予以分配。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韓家樺等3人部分:同意原告起訴聲明及分割遺產之請 求,但分割方法請加上由兩造各自領取等語。
(二)被告刁冠中部分:同意原告本件請求等語。(三)被告刁偉豪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經本院公 務電話詢問表示:伊已明確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無繼承之意願 ,故無出庭之必要等語。
(四)被告刁婕瀅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刁德昌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刁 德昌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兩造公同共有,應繼分比例 如附表二所示,又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因法令限制不許分 割,且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而兩造亦未訂有不能分割之 協議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刁德昌之繼承系統表為證, 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刁德昌及兩造個人戶籍 資料等件在卷可稽,且為到庭之被告韓家樺等3人及刁冠中



所不爭執,而被告刁偉豪刁婕瀅經受合法通知,則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依此,應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實在。
(二)至被告刁偉豪雖辯稱其已明確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無繼承本件 遺產之意願等語。惟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 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此觀民法第1174 條規定自明。是以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繼承人 依法定方式於法定期間內否認自己開始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 。則拋棄繼承需依法定程式為之,若未符法定程式,自不生 拋棄繼承之效力。經查,本件兩造均無人曾向法院為聲明拋 棄繼承乙節,有本院之案件索引卡查詢表在卷可憑,是姑不 論被告刁偉豪是否有向全體繼承人為無繼承本件如附件一所 示遺產之意願,惟其既未於法定期間內依法定程式向法院為 聲明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自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是被告 刁偉豪前開所辯,尚非足採。
(三)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 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及第11 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 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按繼承人得隨時 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 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 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 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 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人之請求,為裁 判分割,民法第824 條第1、2 項定有明文。另按共有物之 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 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 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所準用,民法 第824 條第 2 項、第830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遺 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法 院依民法第824 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 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末按 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依 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割或變賣分割為之。將遺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



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 號判決要旨亦同 此見解)。
(四)查兩造欲分割之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就本件遺 產如何分割,兩造未能達成協議,而本件遺產並無不能分割 之情形等情,已如前述,則原告為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  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於法即屬有據。  本院審酌本件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間之利益  及公平等,認附表一所示之存款餘額及利息,為對金融機關  之金錢消費寄託債權,核其性質非不可分,以之直接分配予  兩造並無顯然困難,自應以原物分配分式,由兩造各按1/7   應繼分比例,分割由全體繼承人各自取得,自行領用,爰裁  判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 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 決如主文第1項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裁判分割遺產乃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 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 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均蒙其 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 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 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原告雖另聲請將被繼承人刁德昌於臺 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之病例資料函送臺大醫院精神科鑑定 ,用以證明被繼承人刁德昌生前於失智狀態下是否有授權處 理財產之能力及其失智狀態是否具持續性等節,惟原告業以 被告韓家樺、刁君豪明知被繼承人刁德昌於107年6月21日經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診斷為失智症,竟仍先後將被繼承 人刁德昌之財產侵占入己,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 、侵占、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等罪嫌,對其 等提出告發,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已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2037號不起 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原告前開調查證據之聲請,核與本件 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刁德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要屬二事, 故認無調查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附表一:被繼承人刁德昌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內容 金額(均為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台北杭南郵局-存簿儲金 8,076元及其利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各繼承人得自行向金融機構領取。 2 台灣銀行城中分行-優存 2,037,700元及其利息 3 台灣銀行城中分行-活儲 10,169元及其利息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韓家樺 1/7 刁紈容 1/7 刁偉豪 1/7 刁婕瀅 1/7 刁冠中 1/7 刁君豪 1/7 刁嬋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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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