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14號
SCDV,111,家繼簡,14,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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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
原 告 彭寶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茂源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彭曾曲妹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下同)。倘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繼承系統表參考範例 之格式重新整理提出),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若上述繼承人尚有未列為本件被告者,應同時具狀追加該繼 承人為被告(應詳列其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地址),又 應具體說明其欲主張之分割分案,且應詳載各該繼承人之應 繼分比例(不清楚何謂潛在應繼分),復應提出更正後之準 備書狀正本及與被告人數相符數量之繕本。
二、應提出被繼承人彭曾曲妹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並陳 報全部遺產標的。其為不動產者,請併提出已辦妥繼承登記 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若建物未辦保存登記,請 提出房屋稅籍證明。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二、次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 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 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 缺。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 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 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 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 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告雖已提出被繼承人彭曾曲妹部分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惟其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省略未記載,茲請原告重 新補正提出各該繼承人現戶或除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



得省略);又原告聲明範圍是否已為全部遺產整體,並無證 據可佐,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彭曾曲妹之遺產稅免(完)稅 證明書,並陳報全部遺產標的。其為不動產者,請併提出已 辦妥繼承登記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若建物未辦 保存登記,請提出房屋稅籍證明,另原告應具體核算各該繼 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不清楚其書狀所載潛在應繼分係何意) ,並提出分割方案。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請求尚有如主旨所示之要件不備,然 其均非不能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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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