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352號
SCDV,111,司繼,1352,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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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352號
聲 請 人 周筱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周子凌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並提出證物釋明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點,或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十一時二十分攜帶證物或證人到庭說明。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 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2月7日死亡,前因被繼承人之 第一、二順位繼承人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 權,本院遂於111年7月8日以新院玉家軒一111司繼536字第0 23908號函通知聲請人在案,並於同年7月19日送至聲請人之 戶籍址,此有送達回證附於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36號民事 聲請事件卷宗內,而聲請人遲至111年11月7日具狀本院聲明 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並主張係於111年8月31日知悉得 為繼承,顯於上開事證未合,又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本 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 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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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