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343號
SCDV,111,司繼,1343,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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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陳思宇

政宇


陳俊宇

前列陳思宇陳俊宇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政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混堯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混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路000巷0
號1樓之2)於111年9月18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思宇
地址:桃園市○○區○○里○○路000號16樓)、陳政宇(地址:
同前)、陳俊宇(地址:同前)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陳混堯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混堯之遺產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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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