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284號
SCDV,111,司繼,1284,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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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284號
聲 請 人 呂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呂福文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呂福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於新竹市○區○ ○路000巷00弄0○0號)於101年10月8 日死亡,聲請人與其同 為呂金鑑之繼承人,今欲處理呂金鑑之遺產分割事宜,然被 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均拋繼承,而亦無親屬會議於一個 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規定 ,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呂福文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二、經查,被繼承人呂福文死亡後,前已由利害關係人呂月琴具 狀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於102 年2月18日以102年度司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選任林清漢律師 為被繼承人呂福文之遺產管理人在案,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被繼承人呂福文既已經本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且查無遺產管理人林清漢律師之職務已經解除 或解任之情事,則自毋庸另行選任,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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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