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192號
SCDV,111,司繼,1192,202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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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江松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江進榮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江進榮均為土地共有人,  因被繼承人是否有繼承人不明,今聲請人為出售土地,爰依 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之上開事實,固提出新竹縣○○市○○段000○ 000地號土地謄本影本二紙為證,然除被繼承人姓名以外, 聲請人未提出任何被繼承人之年籍資料,致本院無法確認聲 請人欲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被繼承人到底係何人,故本 院前以111年10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被繼承 人之年籍資料、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第一至第四順位繼 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該裁定業於111年10月11日 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狀收文 查詢資料結果各1件附卷可稽,是聲請人經本院裁定命補正 仍未能就本件聲請之要件為相當之釋明,聲請人聲請於法不 合,依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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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