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劉家銘
相 對 人 謝昌貴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0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860萬元,約定111年5月20日償還,並以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860萬元普通抵押權,經 登記在案。詎料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860萬元。為 此依據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借 據、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以111年10月5日新院玉民政111司拍106字第035235號函, 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該函已於111年10月24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惟迄未見 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 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111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單位: 平方公尺 新竹縣 竹北市 東海窟 旱坑子 74-4 1572 2620分之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