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葉勇智
關 係 人 雅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勇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即債務人葉勇智於民國109年6月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45 ,600,000元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9年6月2日,另於109年12月10日設定第 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7,200,000元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 及關係人即另債務人雅魯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9年12月8日,擔保相對人及關係人對 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責務之清償,並已辦畢抵押權設 定登記在案,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 日期。
㈡、嗣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10年6月8日向聲請人借得38,000,000元 。詎料相對人自110年9月8日起即違約未履行,經聲請人多 次以電話聯繫均未獲償,故於111年9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通 知相對人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核尚欠本 金38,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法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綜合授信契約暨總約定書、保證 契約、本票、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1年9月22日新院玉民政
111司拍103字第033659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10日 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1年9月 29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111年度司拍字第103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單位: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北市 公園 465-1 89.75 1分之1 2 新竹縣 竹北市 公園 465-3 189.44 80分之5 3 新竹縣 竹北市 公園 465-23 7.13 3分之1 4 新竹縣 竹北市 公園 465-24 6.9 3分之1 5 新竹縣 竹北市 公園 465-25 7.01 3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53 公園段465-1 ----------- 自強南路37號 住商用、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一層:51.35 二層:54.5 三層:57.77 四層:57.77 五層:21.02 地下層:73.65 合計:316.06 陽台:25.38 雨遮:4.89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公園段567建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