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332號
SCDV,111,司促,7332,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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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高慶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柒仟壹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慶安於民國110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2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11月16日止累計138,022元正未給付,其中132,098元為本
金;4,631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高慶安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
向債權人借款7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11日起至民
國116年12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
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16日止累計644,323元正未給付,其
中622,978元為本金;20,05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高慶安於民
國108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8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16日止累計364
,805元正未給付,其中349,273元為本金;14,239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3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098元 高慶安 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2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22978元 高慶安 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49273元 高慶安 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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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