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5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白國隆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 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 竹市○區○○里0鄰○○街00號」,即新竹○○○○○○○○所址,則債務 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 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