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4號
原 告 陳明貴
段志鵬
温德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共為新
臺幣貳佰貳拾柒萬玖仟玖佰零捌元,原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
得暫免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共應先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仟
捌佰伍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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