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34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江明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
四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
三六九,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江明慶於民國110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
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3,650元整,
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
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
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
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
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