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3326號
SCDV,111,促,3326,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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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332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務 人 高貴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貴家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1)玖拾伍萬元整;(2)伍萬元整,以上二筆借款雙
方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110年4月27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27日
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隨時浮動
加碼,利率計算方式如貸款契約所載。上述之借款約定如遲
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應償還日起,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
契約第十一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並持有債務
人簽立之貸款契約二紙為憑。二、惟債務人高貴家僅繳納上
述之借款本息(1)至民國111年5月27日;(2)至民國111年9月
27日即未再依約繳納,為此聲請人屢向債務人催討,然渠等
對之置若罔聞,是則依據債務人所簽立之貸款契約之約定,
前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共計積欠聲請人
本金柒拾捌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債
務人應付清償之責任。三、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審判程序之繁複,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限定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程序費用
,以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貸款契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1年度促字第0033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0029元 高貴家 自民國111年0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2% 002 新臺幣36219元 高貴家 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0029元 高貴家 自民國111年0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6219元 高貴家 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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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