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33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楊志華
陳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志華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進修部時,邀同債務人陳秀美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
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84,474元,約定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8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
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
111年03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84,307元及請求
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
,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
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