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33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胤昇
林汝梅
莊瑾芠即莊瑾文
一、債務人林汝梅、林胤昇、莊瑾芠即莊瑾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序號1之
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林汝梅、林胤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胤昇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向聲請人
借款10筆,金額總計新臺幣290,698元。其中第1筆至第9筆
借款係邀同債務人林汝梅、莊瑾芠(原名:莊瑾文)為連帶保
證人(如附表序號1),第10筆借款係邀同債務人林汝梅為連
帶保證人(如附表序號2)。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
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
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林胤昇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新臺幣290,698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
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汝梅、莊瑾芠(原名:莊瑾文)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
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
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
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
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1年度促字第0033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9028元 林汝梅、林胤昇、莊瑾芠即莊瑾文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249028元 林汝梅、林胤昇、莊瑾芠即莊瑾文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0月26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249028元 林汝梅、林胤昇、莊瑾芠即莊瑾文 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002 新臺幣41670元 林汝梅、林胤昇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2 新臺幣41670元 林汝梅、林胤昇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0月26日止 年息1.4% 002 新臺幣41670元 林汝梅、林胤昇 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9028元 林汝梅、林胤昇、莊瑾芠即莊瑾文 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1670元 林汝梅、林胤昇 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