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4號原 告 陳羅雲英 陳維平 陳吉雄 陳慧君 陳曉君 前列陳羅雲英、陳維平、陳吉雄、陳慧君、陳曉君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追加原告 陳春枝 被 告 詹田三妹 詹勳煙 詹勳鴻 詹勳豐 詹美惠 詹雅茹 詹佩綾 詹欣蓉 詹昆達 詹育誠 前列詹田三妹、詹美惠、詹佩綾、詹昆達、詹育誠共同兼訴訟代理 人 詹勳煙 前列詹田三妹、詹勳煙、詹勳煙、詹勳鴻、詹勳豐、詹美惠、詹雅茹、詹佩綾、詹欣蓉、詹昆達、詹育誠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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