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10年度,3號
SCDV,110,簡抗,3,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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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抗字第3號
抗告人即反 鍾瑞
訴原告 李康華
共同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相對人即反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反
訴被告 李松峰
温麗真

林秀蘭 住新竹縣○○市○○街000號 居新竹市○區○○街00號
鍾鎮增(鍾阿生之繼承人)

謝慶芬(鍾阿生之繼承人)




謝慶芳(鍾阿生之繼承人)

謝慶蓉(鍾阿生之繼承人)

陳晏鐘(鍾阿生之繼承人)

陳葵穎(鍾阿生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號(即新北市 土城戶政事務所)
陳尤嬴(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雪蘭(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明鏡(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志君(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佑宜(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佑聆(鍾阿生之繼承人)

邱國書(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氏榮妹(鍾阿生之繼承人)


上一人之
財產管理人 李基益律師
相對人即反
訴被告 周芷芸(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永慶(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政樺(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淑惠(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安妹(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美容(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良妹(鍾阿生之繼承人)

陳蘭妹(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明昌(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明郎(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仁添(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華妹(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美齡(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進賢(鍾阿生之繼承人)

吳鍾竹妹(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美鳳(鍾阿生之繼承人)

朱進益(鍾阿生之繼承人)

朱威至(鍾阿生之繼承人)

朱珈誼(鍾阿生之繼承人)

朱湘鈴(鍾阿生之繼承人)

朱筱雯(鍾阿生之繼承人)

董羅貴美(鍾阿生之繼承人)

趙羅貴香(鍾阿生之繼承人)

劉曉潔(鍾阿生之繼承人)


劉曉卉(鍾阿生之繼承人)

葛羅貴春(鍾阿生之繼承人)

羅貴珠(鍾阿生之繼承人)


凱雯(鍾阿生之繼承人)



范凱瑄(鍾阿生之繼承人)

范振輝(鍾阿生之繼承人)

范振城(鍾阿生之繼承人)

范蘭春(鍾阿生之繼承人)

范金春(鍾阿生之繼承人)

范玉菊(鍾阿生之繼承人)

范秀香(鍾阿生之繼承人)

黃財增(鍾阿生之繼承人)

黃財福(鍾阿生之繼承人)

黃鉅翔(鍾阿生之繼承人)

黃家琳(鍾阿生之繼承人)

黃財政(鍾阿生之繼承人)

黃財河(鍾阿生之繼承人)

黃秋媛(鍾阿生之繼承人)

黃秀珠(鍾阿生之繼承人)

陳欽枝(鍾阿生之繼承人)

陳燕招(鍾阿生之繼承人)

邱建臺(鍾阿生之繼承人)

邱緯堂(鍾阿生之繼承人)

邱于珍(鍾阿生之繼承人)


邱淑琴(鍾阿生之繼承人)



邱淑鈴(鍾阿生之繼承人)

邱士珍(鍾阿生之繼承人)

黃文良(鍾阿生之繼承人)

鍾鄭欲美(即鍾阿生繼承人鍾明光之繼承人)

鍾智傑(即鍾阿生繼承人鍾明光之繼承人)

鍾季芳(即鍾阿生繼承人鍾明光之繼承人)

羅啓榮(即鍾阿生繼承人羅鍾嬌妹之承受訴訟人)


羅郁雅(即鍾阿生繼承人羅鍾嬌妹之承受訴訟人)


羅玉珮(即鍾阿生繼承人羅鍾嬌妹之承受訴訟人)


羅玉霜(即鍾阿生繼承人羅鍾嬌妹之承受訴訟人)

張瀚
上一人代理
巫宗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7日
本院竹北簡易庭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法院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中,提起反訴,請求將原非本訴起訴標的之坐落新竹縣○○市 ○○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本訴訴訟標的 之同段426地號土地(下同段名均省略)合併分割,原裁定 以反訴不合法,駁回反訴。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二、抗告意旨略以:依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259規定,法院實 務已變更以往所持「本訴與反訴當事人必須完全相同,僅異 其原被告地位」之見解,因請求合併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民事 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 合一確定者,是縱本訴原告並非反訴請求合併分割之土地所



有權人,甚而反訴請求合併分割之土地部分所有權人亦非本 訴被告,反訴原告仍得請求就其所有之土地與本訴之系爭土 地合併分割,並不以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有反訴請求合併 分割之土地所有權為必要。本件抗告人為系爭427及429地號 土地之共有人,而本訴系爭426地號土地與反訴系爭429地號 土地為相鄰之土地,且抗告人鍾瑞錦、李康華及被抗告人李 松峰、鍾阿生生之繼承人等、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林秀 蘭皆為系爭427、429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又系爭429地號土 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縱被 抗告人張瀚文非系爭429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揆諸上開說 明,抗告人仍得經系爭426、429地號土地過半數共有人之同 意,請求合併裁判分割。是以,反訴與本訴間請求裁判分割 之土地相鄰且共有人部分相同,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 相牽連,且反訴之標的並非專屬他法院管轄,是抗告人提起 反訴,應屬適法等語。
三、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 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 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 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 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法第824條第5、6項定有 明文。考其立法理由謂:「五、共有人相同之數筆土地常因 不能合併分割,致分割方法採酌上甚為困難,且因而產生土 地細分,有礙社會經濟之發展,爰增訂第五項,以資解決。 但法令有不得合併分割之限制者,如土地使用分區不同,則 不在此限。六、為促進土地利用,避免土地過分細分,爰於 第六項增訂相鄰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即 得請求法院合併分割。此時,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 有人始享有訴訟權能。其於起訴後請求合併分割者,原告可 依訴之追加,被告可依反訴之程序行之。共有物分割方法如 何適當,法院本有斟酌之權,故法院為裁判時,得斟酌具體 情形,認為合併分割不適當者,則不為合併分割而仍分別分 割之。」。可知,凡符合上開規定者,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 部分之共有人即得就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請求 合併分割。
四、經查:
(一)抗告人為系爭土地及426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且前開3 筆 土地相鄰,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籍圖謄本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13至423、439頁)。而上開3筆土地亦無不 能合併分割情形,且3筆土地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計有 相對人鍾阿生之繼承人、台元紡職股份有限公司、抗告人



鍾瑞錦、李康華,復經如附表所示上開3筆土地應有部分 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合併分割,則依上開規定,抗告人自 得提起反訴,請求就上開3 筆土地合併分割。
(二)原裁定固以系爭土地與本訴訴訟標的並非同一或須合一確 定,本訴原告即相對人張瀚文亦非系爭429地號土地之共 有人,兩訴當事人復不相同,系爭土地部分共有人即相對 人林秀蘭非本訴之被告,與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規定及最 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判意旨有違為由,認為 反訴不合法,而駁回反訴云云。然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 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即現行民事訴 訟法第259 條定有明文。修正之立法理由謂:「為擴大反 訴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使本訴 被告得對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 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 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裁 判意旨參照)。查本件本訴原告即相對人張瀚文雖非系爭 429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見本院卷第421至423頁),系爭 土地之共有人林秀蘭亦非本訴被告,但依上開說明,抗告 人請求就所有之系爭土地與本訴之426地號土地合併分割 ,係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以上開3 筆土地之全體共 有人為當事人,始具當事人適格。原裁定上開所採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裁判意旨及民法第824 條第6 項規定,均 有未合,且所引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366 號判例,亦係 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規定修正前之實務見解,均不可採。五、綜上所述,抗告人提起反訴,請求就系爭土地與本訴之426 地號土地合併分割,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 人之反訴,尚有未洽。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 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原審更為適 法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明




                
附表:                
                
共有人 426地號 427地號 429地號 備註 鍾阿生之繼承人 44分之10 44分之10 44分之10 台元紡職公司 44分之8 44分之8 44分之8 同意合併分割 李松峰 44分之8 44分之8 同意合併分割 溫麗真 99分之12 99分之12 張瀚文 99分之6 99分之6 鍾瑞錦 88分之10 88分之10 88分之10 同意合併分割 李康華 88分之10 88分之10 88分之10 同意合併分割 林秀蘭 44分之8 44分之8 同意合併分割 同意合併分割共有人合計持分 88分之52 88分之52 88分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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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