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538號
SCDM,111,金訴,538,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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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2074號、第12075號、第12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強可預見交付金融帳戶資料,可能 幫助不法犯罪集團隱匿詐欺或財產犯罪所得之財物,致使被 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 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前某日,在新竹縣竹北六家 附近7-11便利商店前,將其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等帳戶 之提款卡、密碼、印章、網銀帳戶及密碼等資料,以新臺幣 (下同)4萬元抵債方式,將上開帳戶等資料交付予詐欺集 團成員年籍不詳綽號「劉興奇」之成年男子收受,而容任他 人作為詐騙不特定人匯款之人頭帳戶。嗣「劉興奇」及詐騙 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及中信銀行帳戶資料後,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欄所示者, 進而匯款多筆金額,其中部分款項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後, 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款項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 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暨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 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對 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實體法上祇有一個刑罰權,再受 重複裁判,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至其所稱同一案件包括 實質上一罪與裁判上一罪在內。復按所謂「同一案件」係指 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 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 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第6899號判決同此見解)。




三、經查,被告陳柏強於111年4月12日前某日,在新竹縣竹北六家附近7-11便利商店前,將其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之永豐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印章、 網銀帳戶及密碼等資料,以4萬元抵債方式,將上開帳戶等 資料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年籍不詳綽號「劉興奇」之成年男 子收受,被害人陳秀美沈宜欣、張劉曉芬陳中慧廖國 雄、曾秋泉、李賢德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後,匯款至被告前 開帳戶,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嫌,經檢察官以11 1年度偵字第10235號、第10592號、第10623號、第11057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811號、第812號案件提起公訴後,於111 年9月13日繫屬於本院另案審理,檢察官復以111年度偵字第 12972號案件移送併案審理。上開案件經本院於111年11月18 日以111年度金簡字第127號案件審結,惟尚未確定,有上開 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四、而本案檢察官同是起訴被告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印 章、網銀帳戶及密碼等資料,交付「劉興奇」所屬之詐欺集 團使用,而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嫌,且係於111年10 月6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憑,檢察官本案 起訴內容與前案之帳戶相同,交付之對象亦同一,縱使被害 人有所不同,亦應認與前案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而為前案起訴之效力所及,屬於上揭所述之同一案件。則 本案檢察官再行起訴,即屬同一案件之重複起訴。五、綜上所述,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本案被告被訴罪嫌, 既屬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爰不經言詞辯論 ,就本案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 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陳欣榆(111偵12074) 向陳欣榆佯稱:「投資理財」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1日12時13分 135萬9,442元 中信銀行帳戶 2 彭莉華(111偵12075) 向彭莉華佯稱:「投資理財」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0日12時53分許 10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3 郭家伊(111偵12213) 向郭家伊芬佯稱:「投資理財」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1年4月14日 2、111年4月19日 1、60萬元 2、40萬元 1、中信銀行帳戶 2、永豐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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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