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428號
SCDM,111,金訴,428,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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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秀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86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
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葉秀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葉秀文依其經驗與智識思慮,雖可預見將其所有金融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 犯罪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工具之可能,並藉此達到掩飾詐欺 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使犯罪查緝更形困難,進而對該詐欺 取財正犯所實行之詐欺取財及掩飾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 錢罪正犯施以一定助力,竟仍基於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 去向及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依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民國109年1月8 日1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慶和門 市外,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及上 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不詳)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 詐騙集團指定之成員收受,約定以1個帳戶每1個月新臺幣( 下同)3,000元之代價,出租予詐騙集團,而以此方式幫助該 詐欺集團從事詐欺犯行及掩飾犯罪所得。嗣該詐騙集團成員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葉秀文 所提供之合庫銀行帳戶充做詐欺、洗錢之工具,而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於109年2月11日16時6分許前某時,以PTT帳號「satosi」、 通訊軟體LINE暱稱「Nico」之名義,對陳聖文佯稱其有即將 到期之購物金,可以代購手機,費用大約有85折優惠,然須



先付訂金云云,致陳聖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2月11日 16時6分許,匯款8,000元至葉秀文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內,詐 騙集團成員旋於同日將該款項提領而以此手法掩飾犯罪所得 之去向。嗣陳聖文發覺有異,報警始悉上情。
㈡、於109年2月11日16時7分許前某時,以PTT帳號「satosi」、 通訊軟體LINE暱稱「Nico」之名義,假冒手機賣家之身分, 對王宏偉佯稱可以代購手機但須先付訂金云云,致王宏偉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2月11日16時7分許,匯款6,000元至 葉秀文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旋於同日將該款 項提領一空而以此手法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王宏偉發覺 有異,報警始悉上情。
㈢、於109年2月11日18時40分許,以PTT帳號「satosi」、通訊軟 體LINE暱稱「Nico」之名義,假冒手機賣家之身分,對經由 黃孟羣授權處理購買手機之友人葉峻維佯稱可以代購手機, 但須先付款云云,致黃孟羣經由葉峻維處知悉該資訊後陷於 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2月11日19時51分許,匯 款2萬3,500元至葉秀文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 旋於同日將該款項提領而以此手法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 黃孟羣發覺有異,報警始悉上情。
㈣、於109年2月11日22時53分許前某時,以PTT帳號「satosi」、 通訊軟體LINE暱稱「Nico」之名義,假冒手機賣家之身分, 對蔡君函佯稱可以代購手機但須先付款云云,致蔡君函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109年2月11日22時53分許,匯款2萬3,500元 至葉秀文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旋於同日將該 款項提領而以此手法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蔡君函發覺有 異,報警始悉上情。
㈤、於109年2月11日23時22分許前某時,以PTT帳號「satosi」、 通訊軟體LINE暱稱「Nico」之名義,假冒手機賣家之身分, 對陳宏瑋佯稱可以代購手機但須先付款云云,致陳宏瑋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109年2月11日23時22分許,匯款2萬3,000元 至葉秀文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旋於同日將該 款項提領一空而以此手法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陳宏瑋發 覺有異,報警始悉上情。
㈥、於109年2月11日22時54分許,以PTT帳號「satosi」、通訊軟 體LINE暱稱「Nico」之名義,假冒手機賣家之身分,對翟翱 佯稱可以代購手機但須先付款云云,致翟翱陷於錯誤,依指 示於109年2月12日1時19分許,匯款2萬4,000元至葉秀文上 開合庫銀行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旋於款項匯入後同日將該 款項提領而以此手法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翟翱發覺有異 ,報警始悉上情。




㈦、於109年2月11日19時許,以PTT帳號「satosi」、通訊軟體LI NE暱稱「Nico」之名義,假冒手機賣家之身分,對王聖鋒佯 稱可以代購手機但須先付款云云,致王聖鋒陷於錯誤,依指 示於109年2月12日14時5分許,匯款2萬7,000元至葉秀文上 開合庫銀行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旋於款項匯入後同日將該 款項提領而以此手法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王聖鋒發覺有 異,報警始悉上情。
㈧、於109年2月12日12時57分許,以PTT帳號「satosi」、通訊軟 體LINE暱稱「Nico」之名義,假冒手機賣家之身分,對陳鴻 毅佯稱可以代購手機須先付款云云,致陳鴻毅陷於錯誤,依 指示於109年2月12日14時45分許、15時19分許,分別匯款1 萬8,000元、5,500元、合計2萬3,500元至葉秀文上開合庫銀 行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旋於同日上揭款項匯入後即將該等 款項提領而以此手法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陳鴻毅發覺有 異,報警始悉上情。
㈨、於109年2月12日12時30分許,以PTT帳號「satosi」、通訊軟 體LINE暱稱「Nico」之名義,假冒手機賣家之身分,對林冠 志佯稱可以代購手機但須先付款云云,致林冠志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109年2月12日19時28分許、21時42分許,分別匯款 7,400元、1萬9,600元、合計2萬7,000元至葉秀文上開合庫 銀行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旋於同日上揭款項匯入後即將該 等款項提領而以此手法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林冠志發覺 有異,報警始悉上情。
㈩、於109年2月12日17時許,以PTT帳號「satosi」、通訊軟體LI NE暱稱「Nico」之名義,假冒手機賣家之身分,對孫承佑佯 稱可以代購手機但須先付訂金云云,致孫承佑陷於錯誤,依 指示於109年2月12日22時41分許,匯款3,300元至葉秀文上 開合庫銀行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旋於同日將該款項提領而 以此手法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孫承佑發覺有異,報警始 悉上情。
二、案經陳聖文王宏偉黃孟羣、蔡君函、陳宏瑋、翟翱、王 聖鋒、陳鴻毅、林冠志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葉秀文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業已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



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 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 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又本案卷內之物證、書證 等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 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葉秀文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程序時之供述及自白(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6至11頁 反面、229至230頁反面,本院卷第69至81頁)。 ㈡、及經下列證人於警詢證述明確: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聖文。(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8至21 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王宏偉。(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24至26 頁)
⒊證人即告訴人黃孟羣。(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56至57 頁)
⒋證人葉峻維。(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59至60頁) ⒌證人即告訴人蔡君函。(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71至72 頁)
⒍證人即告訴人陳宏瑋。(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84至85 頁)
⒎證人即告訴人翟翱。(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09至109 頁反面)
⒏證人即告訴人王聖鋒。(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17至11 9頁)
⒐證人即告訴人陳鴻毅。(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29至12 9頁反面)
⒑證人即告訴人林冠志。(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38至13 8頁反面)
⒒證人即被害人孫承佑。(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50至15 1頁)   
㈢、並有下列書證在卷可查:
⒈(證人陳聖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園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2份。 (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30至35頁) ⒉(證人陳聖文)匯款明細翻拍照片1張。(見111年度偵字第8 64號卷第36頁)
⒊證人陳聖文提供通訊軟體與「Nico」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3張



。(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37至44頁) ⒋證人王宏偉提供之「對方Satosi在PTT po文畫面」、「中國 信託銀行活存明細查詢」、「對方提供的PChome訂單資料」 、「PTT站內信詢問紀錄」翻拍照片共7張。(見111年度偵 字第864號卷第51至52、54頁反面至55頁) ⒌證人王宏偉提供通訊軟體與「Nico」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5張 。(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52頁反面至54頁) ⒍(證人黃孟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111年度偵 字第864號卷第63至65頁)
⒎證人葉峻維提供之「批踢踢實業坊(ptt.cc)信件、貼文」 翻拍照片2張。(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66頁) ⒏證人葉峻維提供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見111年 度偵字第864號卷第67至69頁)
⒐「轉帳 交易成功」翻拍照片1張。(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 卷第68頁)
⒑「PChome線上購物顧客中心:訂單查詢」翻拍照片1張。(見 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70頁)
⒒(證人蔡君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111年度偵 字第864號卷第76至78頁)
⒓(證人蔡君函)「新台幣轉帳」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 偵字第864號卷第79頁)
批踢踢實業坊(ptt.cc)訊息翻拍照片1張。(見111年度偵 字第864號卷第79頁)
⒕證人蔡君函提供通訊軟體與「Nico」對話紀錄翻拍照片8張。 (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80至83頁) ⒖(證人陳宏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111年度偵 字第864號卷第88至90頁)
⒗(證人陳宏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列印1份。(見111年 度偵字第864號卷第91至91頁反面)
⒘證人陳宏瑋提供通訊軟體與「Nico(g8代購)」對話紀錄翻 拍照片影本13張。(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92至98頁) ⒙證人陳宏瑋提供「PChome線上購物顧客中心:訂單查詢、其 他資訊、網頁、現金積點查詢」翻拍照片影本6張。(見111 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99至100頁)




⒚證人陳宏瑋提供通訊軟體與「Nico」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影本6 張。(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01至103頁反面) ⒛「[代買]PCHOME 24hr購物中心 東森購物 商品85折-9折起」 文章列印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04至104頁反 面)            
「[代買]PCHOME YAHOO 東森商品85~9折起」文章列印1份。 (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05至105頁反面) 「[代買]PCHOME 24hr購物中心 東森購物 商品85折-9折起」 文章列印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06頁) 批踢踢實業坊(ptt.cc)訊息翻拍照片5張。(見111年度偵 字第864號卷第107至108頁)
證人陳宏瑋提供之「最近記錄」翻拍照片1張。(見111年度 偵字第864號卷第108頁)
(證人翟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 第864號卷第112至114頁)
批踢踢實業坊(ptt.cc)訊息翻拍照片1張。(見111年度偵 字第864號卷第115頁)
證人翟翱提供通訊軟體與「Nico」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影本1張 。(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16頁)    (證人王聖鋒)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111年度偵 字第864號卷第123至125頁)
(證人王聖鋒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紙。(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 卷第126頁)
(證人王聖鋒)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 。(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26頁) 「查詢作者資訊:satosi」、訊息翻拍照片共3張。(見111 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27至128頁)
「PChome 線上購物顧客中心:訂單查詢、其他資訊」翻拍照 片2張。(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27頁) 證人王聖鋒提供通訊軟體與「Ptt賣家-Nico」對話紀錄翻拍 照片2張。(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28頁)      (證人陳鴻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111年度 偵字第864號卷第132至134頁)




批踢踢實業坊(ptt.cc)訊息翻拍照片2張。(見111年度偵 字第864號卷第135頁)
證人陳鴻毅提供通訊軟體與「Nico」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 (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35頁反面至137頁) (證人陳鴻毅)「明細內容」翻拍照片2張。(見111年度偵 字第864號卷第137至137頁反面)
(證人林冠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 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 864號卷第141至143頁)
(證人林冠志)「新竹綜活儲存款-薪轉明細」、「任意轉 未取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共3張。(見111年度偵字第864 號卷第144頁)
「PChome線上購物顧客中心:查訂單、訂單查詢」翻拍照片 影本3張。(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45頁) 「批踢踢實業坊(ptt.cc)」訊息翻拍照片3張。(見111年 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46頁)
證人林冠志提供通訊軟體與「Nico」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張。 (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47至149頁) (證人孫承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111年度偵 字第864號卷第154至156頁)
證人孫承佑提供通訊軟體與「Nico」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影本4 張。(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57至158頁)  (被告葉秀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潭分行110年6月21日合 金龍潭字第1100001969號函檢送本分行存戶(帳號:000000 0***048)之開戶基本資料、開戶時檢附證件影本、開戶攝 錄影像畫面及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1月1日止之交易明細 相關資料影本共計4張。(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59至 164頁反面)
ATM提領影像照片4張。(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177至17 8頁)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憑採,其 任意提供之合庫銀行帳戶,確已遭詐欺集團成員用以充作詐 欺上揭告訴人、被害人及掩飾犯罪所得去向甚明,其所為前 揭幫助詐欺、洗錢犯行,事證已臻明確,自應予以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按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



生效施行,該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係指:一、意 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並於第14條 、第15條規定其罰則,俾防範犯罪行為人藉製造資金流動軌 跡斷點之手段,去化不法利得與犯罪間之聯結。申言之,洗 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犯第3條所列之特 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之孳息,藉由 包含處置(即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予以移轉或變更)、分層 化(即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 犯罪所得,使之回流至正常金融體系,而得以合法利用享受 )等各階段之洗錢行為,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 掩飾或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 、處罰。參酌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4條第2項立法說明:「 洗錢犯罪之處罰,其有關前置犯罪之聯結,並非洗錢犯罪之 成立要件,僅係對於違法、不合理之金流流動起訴洗錢犯罪 ,作不法原因之聯結」、「洗錢犯罪以特定犯罪為前置要件 ,主要著眼於對不法金流軌跡之追查,合理建構其追訴基礎 ,與前置之特定犯罪成立與否,或是否有罪判決無關」等旨 ,一般洗錢罪與特定犯罪係不同構成要件之犯罪,各別行為 是否該當於一般洗錢罪或特定犯罪,應分別獨立判斷,特定 犯罪僅係洗錢行為之「不法原因聯結」,即特定犯罪之「存 在」及「利得」,僅係一般洗錢罪得以遂行之情狀,而非該 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特定犯罪之既遂與否和洗錢行為之實行 間,不具有時間先後之必然性,只要行為人實行洗錢行為, 在後續因果歷程中可以實現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 ,即得以成立一般洗錢罪,並不以「特定犯罪已發生」或「 特定犯罪所得已產生」為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 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
㈡、再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 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 ,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所提供之合庫銀行帳戶存摺、提 款卡、密碼等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作為詐欺犯行之指定轉帳 帳戶,並無證據證明其對告訴人、被害人從事施用詐術,或 參與要求告訴人、被害人如何交付財物之構成要件、參與隱 匿犯罪所得等行為;又詐欺集團成員實行犯罪事實所示之詐 欺取財罪,且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上



揭告訴人、被害人等將款項轉入被告之合庫銀行帳戶,由詐 欺集團成員前往提領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而產生遮斷金流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被告所為,顯係基於幫助他 人詐取財物、洗錢之犯意所為,屬詐欺取財罪、洗錢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幫助犯。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㈣、被告提供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帳戶 資 料予詐欺集團之單一幫助行為,助使該詐欺集團得以遂行詐 騙上揭被害人、告訴人等之詐欺取財行為並遮斷資金流動軌 跡,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相同罪名,成立同種想像競合 ,又其一行為同時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 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 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刑之減輕:
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已於偵 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自白犯行,是其所犯幫助洗錢 犯行,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密碼等帳戶相關資料,為幫助犯,惡性及違法情節均較正犯 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⒊被告有上揭減輕事由,應依法遞減之。
㈥、爰審酌被告無視近年來政府廣為宣導不得隨意將金融帳戶資 料交予他人,僅為貪圖己身利益,竟任意交付上揭帳戶存摺 、提款卡、密碼等帳戶資料予不詳詐欺集團使用,使詐欺集 團能夠充作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破壞社會治安及 金融交易秩序,使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 財物,並製造金流斷點,導致檢警難以追查,徒增告訴人及 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有助長犯罪之虞,兼衡告訴人及被 害人遭騙之金額,均為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尚非被告所取用 (被告僅於提供帳戶時獲得下述之報酬)之犯罪情節,且被 告行為後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體認其所為於 法有違之犯後態度,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工作狀況,暨其刑事前案紀錄(參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因提供合庫銀行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充作本 案詐欺、洗錢之工具,因而取得3,000元之對價,業據其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3、74頁),此為其 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雖於偵查中自承總共因提供2本帳戶收到6,000元報酬 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864號卷第229頁反面),然依照被 告所述,其提供本案合庫銀行帳戶取得之對價係3,000元, 綜觀本案卷證,其遭詐欺集團充作本案詐欺、洗錢犯行使用 之帳戶,僅被告所提供之合庫銀行帳戶,被告自承另提供之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並無證據證明有供犯罪使用,則其提 供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資料因而取得之對價3,000元,尚 無從遽認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而予以宣告沒收,併予敘明。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本案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 ,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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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