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361號
SCDM,111,金訴,361,202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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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3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品喬


邱菲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
29日所為之111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61號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㈣詐騙方式欄應更正如本附表更正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被告林品喬所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 被告邱菲芃所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部分,因被告2人均認罪,業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 定由受命法官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進行並審結在案,惟原 判決之原本、正本附表編號㈣詐騙方式欄有關告訴人詹倩莉 遭詐騙之日期部分因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特以此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更正前 於110年6月17日,由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Mr.蕭」、「CUW客服」與詹倩莉聯繫,佯稱可透過「CUW」網站投資獲利,致詹倩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更正後 於110年6月9日,由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Mr.蕭」、「CUW客服」與詹倩莉聯繫,佯稱可透過「CUW」網站投資獲利,致詹倩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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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