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1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嘉玲
選任辯護人 古旻書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蘇嘉玲所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 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本院 認應撤銷原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