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訴字第7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夢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
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庭法庭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崔恩寧
書記官 莊琬婷
通 譯 許雅芳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徐夢喬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徐夢喬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 毒聲字第36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108年10 月17日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3年內之110年7 月29日7時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2居 所內,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將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 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10年7月29日20時10分許,徵得其 同意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可待因、海洛因、安非他命 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 莊琬婷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