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587號
SCDM,111,訴,587,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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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滄海



選任辯護人 吳宜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26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滄海與被告兼告訴人陳坤萍及其子即 被告陳文賢陳坤萍陳文賢所涉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均 係同事關係。被告陳滄海、告訴人陳坤萍於民國111年3月9 日上午7時40分許,在新竹縣○○鎮○○里○○○00號之工作地點, 因工作問題發生爭吵,被告陳滄海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抓 告訴人陳坤萍衣領,致告訴人陳坤萍受有前胸挫瘀傷、頸部 淤紅之傷害,因認被告陳滄海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陳滄海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 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陳坤萍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 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院卷第115頁),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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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