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96號
SCDM,111,訴,496,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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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竣賢



范信富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
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朱威宇告訴被告林竣賢范信富於民國110年1 2月8日上午9時許,共同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傷,並毀損告訴 人之眼鏡、稿紙等物品之傷害、毀損等案件,公訴人認係觸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同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 第287條前段、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 人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給付賠償金,告訴人乃撤回其告訴( 見本院卷第375至376頁、第393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品捷提起公訴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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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