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21號
SCDM,111,聲,1321,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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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雅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雅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2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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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