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220號
SCDM,111,聲,1220,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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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嘉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此 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附表所示事 實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之異或 同,與各次犯罪時間間隔之久暫,並綜合考量其他附表所示 各判決所審酌有關量刑之一切事項、所犯數罪之責任非難重 複程度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三、至受刑人另因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109 年度交訴字第77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確定(附表編號2),惟此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 定其應執行刑範圍,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並由執行指揮之 檢察官審酌是否有刑法第51條第9款所定之情形,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韋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肇事逃逸 對未成年人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拘役50日不在定刑範圍內)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9日、109年7月10日 109年3月4日 109年10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129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09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44號 109年度交訴字第77號 110年度侵訴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8日 110年3月19日 110年11月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44號 109年度交訴字第77號 110年度侵訴字第2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6日 110年4月14日 110年1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1533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1590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 字第115號 編號1至2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號1至3經苗栗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苗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40號,刑期自110.4.14至113.5.15)




編 號 4 罪 名 妨害性自主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初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7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侵訴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侵訴字第1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 字第3371號 (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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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