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55號
SCDM,111,聲,1155,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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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5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羅義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1 年度執沒字第710 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異議意旨略以:依鈞院110年度易字第714號判決犯罪日 期,斯時並無沒收犯罪所得之法律規定,然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以111年度執沒字第710號執行犯罪所得,應屬有誤,為 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羅義昌96年間因涉犯2次竊盜案件,經本 院以110年度易字第71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就其犯罪所得部分判決「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陸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開判決並於111 年4 月6日確定,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執 沒字第 710號執行命令,追徵該部分犯罪所得,此有本院11 0 年度易字第714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份在卷可查,是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㈡、由上開判決內容可知,聲明異議人所犯竊盜罪之犯罪時間雖 均在105 年7 月1 日刑法相關沒收規定施行以前,然刑法第 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 判時之法律。」,修法理由並說明「本次沒收之修正,既未 涉及犯罪與刑罰之創設或擴張,外國亦有立法例可資援引, 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意旨及沒收專章相關之衡平規定 ,認沒收修正後適用裁判時法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無關」, 亦即沒收之相關規定一律適用裁判時法,無新舊法比較之問 題,是本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就犯罪所得之部分依裁判時之 規定(沒收相關修正規定於裁判時業已施行)判決沒收及追 徵等並無違法,檢察官依法執行本院所為上開判決內容更無 不當;從而,聲明異議意旨所執前揭異議理由,於法並非有



據,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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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