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590號
SCDM,111,易,590,20221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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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59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詩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並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於一定期間內,應 為意思表示者,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 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刑事訴訟法第65條、民法 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122條分別定有明文。另 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 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51條 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 訴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因不 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必須在上訴期間內提出,始可視為 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如逾期始向監所長官提出,即屬上訴逾 期。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詩棋(下稱上訴人)因竊盜案件,經 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590號判決在案,該判決正本於民國11 1年9月28日送達法務部○○○○○○○○,由上訴人親自簽名按捺指 印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二第231 頁),上訴人不服本院上開判決而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 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其上訴期間,應自其收受判決正 本之翌日即111年9月29日起算20日,至111年10月18日(星 期二)屆滿,詎上訴人遲至111年10月27日始向監所長官提 出上訴書狀,有上訴人所提「刑事上訴狀」上之法務部○○○○ ○○○○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可憑,是上訴人上訴顯已逾法定上訴 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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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