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甲○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甲○之父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5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