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79號
原 告 張建源
陳滿卿
張文德
張健民
被 告 黃敬哲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1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