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523號
PCDV,111,除,523,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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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皓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坤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23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鼎揚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蘇李翠琴 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0年9月25日 21,420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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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揚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皓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