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493號
PCDV,111,除,493,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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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王茂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王茂穎 新莊區農會 111年3月27日 25,590元 8518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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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