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645號
PCDV,111,重訴,645,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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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5號
原 告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複代理人 許渝澤律師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洲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胡岑誌
張時嘉
楊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第三
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
有之利益為準。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56920
號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執行程序,且主張其有以新
臺幣(下同)661萬5,716元優先承買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權;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1萬5,7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6
,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0萬分之37 基地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 全部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力行段00000-000建號(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1616號) 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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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