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91號
PCDV,111,重訴,591,202211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9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訴訟代理人 陳佳宜

被 告 吳忠和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李育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96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係以債權人身分請求確認抵押 權不存在等,是以原告如非債權人,本件即無確認利益可言 。而原告是否享有本件債權,現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 度訴字第2096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審理中,此為兩造所不 爭執。是以,本訴訟之裁判,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 度訴字第2096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