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71號
PCDV,111,重訴,571,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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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原 告 陳富俊


被 告 卓孟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萬8,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1萬7,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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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