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贈與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9號
PCDV,111,重訴,39,2022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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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戴佑錪
被 上訴人 戴燃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7,127,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柒仟參佰捌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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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