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景龍江(黃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景寶猜(黃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景寶珠(黃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景寶珍(黃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杜龍海(黃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杜龍雲(黃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杜寶璉(黃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趙寶青(黃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騫縉
田寅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原告杜龍雲已為遷出登記,應為國外公示送達,致有再開辯論必
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
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