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55號
PCDV,111,訴,955,2022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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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5號
原 告 沈金珠


被 告 呂欽陵

陳善德
陳素杏
陳素婉
陳家榆
呂封裕

呂封菊
呂玉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載關於「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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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