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64號
PCDV,111,訴,764,2022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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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芯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純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64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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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