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1號
原 告 張薰方
被 告 鄭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10月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1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1月1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