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780號
PCDV,111,訴,2780,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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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80號
原 告 黃若妍(原名 黃稜惠

被 告 周聖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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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